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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刚现玉与陈芝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刚现玉,陈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刚现玉与陈芝胜承揽合同纠纷案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刚现玉,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陈芝胜,男,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刚现玉与被执行人陈芝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刚现玉与被执行人陈芝胜承揽合同纠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吴洪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