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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冉应军、包卫花与张成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应军,包卫花,张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垦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冉应军,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七团分场一队职工。申请执行人包卫花,女,1979年4月6日出生,第四师六十七团分场一队职工。被执行人张成军,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第四师六十七团分场一队职工。申请人冉应军、包卫花申请执行张成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伊垦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冉应军、包卫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3月1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为3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3日内履行35000元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案款5000元,扣除执行费425元后,随即向申请执行人发放4575元,余案款30000元,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张成军无银行存款,无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2)伊垦民初字第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冉应军、包卫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庆审判员  傅 勇审判员  薛 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