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君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红艳与被告赵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红艳,赵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刘红艳,女,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赵娜,女,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申请人刘红艳因被申请人赵娜明确告知拒绝偿还其借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娜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武文璋审 判 员  张晓东代理审判员  沈红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何家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