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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先祥与王凤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先祥,王凤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024-3号申请执行人姚先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凤燕,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姚先祥与被执行人王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宣民一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凤燕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计算),承担受理费650元和执行费87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凤燕及其丈夫任家财在银行有存款,此存款是家庭共同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凤燕及其丈夫任家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1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沈 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