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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夏强、吴梦殊与陈斌、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25-1号申请人夏强,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吴梦殊,女,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郭大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魏志刚,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陈斌,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苍溪县。被申请人庄静,女,汉族,1989年6月23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因申请人夏强、吴梦殊与被申请人陈斌、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斌、庄静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夏强、吴梦殊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办公用房(业务件号:)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陈斌、庄静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对申请人夏强、吴梦殊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办公用房(业务件号:)在价值3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严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