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树泉与刘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泉,刘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孙树泉被执行人刘海良本院在执行孙树泉与刘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良银行无存款,亦无房产或工商股权收益信息,其名下津QR96**“夏利”牌小型轿车撞坏后不具价值,目前刘海良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江审 判 员 燕 华代理审判员 顾孟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玉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