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西南申请执行水富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西南,水富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任西南,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水富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明武,职务:经理。关于任西南申请执行水富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水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水富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其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水富众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执行款36300.00元,大写:叁万陆千叁百元整。审判员 何成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汤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