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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平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胡文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文武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776号原告:重庆平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48号附12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5273-1。法定代表人:胡传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爱(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文武,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平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文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毅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平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重庆平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方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