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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民初字第891号原告:赵某某,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张村镇窑头村七组居民。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张村镇窑头村七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