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占云、潘志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占云,潘志永,郭占芹,潘文杰,高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街道办事处银河小区12栋3、4号厅。法定代表人杨维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冷雪飞,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郭占云,女,59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潘志永,男,55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占芹,女,55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潘文杰,男,30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淑芬,女,50岁,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占云在中国农业银行喀喇沁旗乃林支行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9月6日起依法对郭占云在中国农业银行喀喇沁旗乃林支行的账户05253700460112641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949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此款由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