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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都匀市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都匀市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75号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彦明,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洁萍,广东××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都匀市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廖善轶。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都匀市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美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