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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牛治荣与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治荣,李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牛治荣,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永杰,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治荣与被告李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治荣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治荣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治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牛治荣负担审 判 长  马 伟人民���审员胡留记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