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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郑殿凯与刁洪常、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殿凯,刁洪常,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郑殿凯,男。被执行人刁洪常,男。被执行人刘伟,男。申请执行人郑殿凯与被执行人刁洪常、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2)清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殿凯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按照判决给付赔偿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