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郭永龙、章翠花、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郭永龙,章翠花,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1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安徽省芜湖市宇隆广场。负责人:张葵,行长。被执行人:郭永龙,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章翠花,女,1982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永龙财产在人民币1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强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