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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林海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林海,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氹仔大连。委托代理人:林雪平,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诉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海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王丽的起诉,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174元,由原告林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江丽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