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林海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林海,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氹仔大连。委托代理人:林雪平,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诉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海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王丽的起诉,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174元,由原告林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艳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江丽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