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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军、范能志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军,范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金龙大道585号。法定代表人唐志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军,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牛马司镇宏模村10组9号。被执行人范能志,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农林城。本院依照生效的(2012)邵东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军、范能志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军、范能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邵东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宁顶峰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