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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文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文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1162号罪犯马文明,男,生于1991年11月8日,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6年5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文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文明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文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文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葛   芝   毅审判员 李燕审判员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   晨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