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执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罗延光、粱远友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罗延光,粱远友,樊烈权,罗婷,符阳,缪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18号。负责人:董迎华。被执行人罗延光。被执行人粱远友。被执行人樊烈权。被执行人罗婷。被执行人符阳。被执行人缪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樊烈权、罗婷、罗延光、粱远友、符阳、缪颂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罗延光、粱远友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借款本金24963.07元及利息、逾期还款罚息8568.29元、律师代理费1677元;被执行人樊烈权、罗婷、符阳、缪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执行人缴纳案件受理费320元,申请执行费428元。被执行人樊烈权、罗婷、罗延光、粱远友、符阳、缪颂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烈权、罗婷、罗延光、粱远友、符阳、缪颂银行存款3959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