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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莹莹、郭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莹莹,郭黎明,沈玉龙,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莹莹,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黎明,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玉龙,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沈好勇,男,住汝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汝南县汝宁街道新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校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阳,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莹莹、郭黎明、沈玉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金初字第111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莹莹、郭黎明、沈玉龙及沈玉龙的委托代理人沈好勇,被上诉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朝阳、吴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田莹莹称,贷款合同虽是其签字,但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未将贷款支付给其,故对于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否将贷款支付给了田莹莹的事实,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金初字第111号事判决;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强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子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