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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1125号罪犯张勇,男,生于1989年8月12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现在昭通监狱服刑。本院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昭中刑二终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昭通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1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勇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勇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霍晨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