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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华峰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华峰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130号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82号1幢。法定代表人:林杰。委托代理人:冯志强、黄为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山西华峰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110号(汇众汽车家园)。法定代表人:吴海平。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华峰圣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8月25日转为普通程序后,原告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退还诉讼费3971元。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柳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