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谭国坚与谢凤燕、李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国坚,谢凤燕,李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谭国坚,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033。被执行人谢凤燕,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12。被执行人李丽明,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312。关于原告谭国坚诉被告谢凤燕、李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3)佛三法塘执字第275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的内容为:1、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案件受理费321600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4724元,以上合计3263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82.49元,已作执行款退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丽明的父亲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李丽明的父亲在2015年9月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5000元,在2016年9月1日前支付550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放弃对被执行人李丽明在本案中义务的追偿,被执行人谢凤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李丽明的父亲代缴236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丽明一方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谢凤燕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谢凤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李丽明一方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