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恢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长青与王景峰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青,王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刘长青,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景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长青与王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01)户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200元及利息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以上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户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