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济南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济南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海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秋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于鹏,住济南市。被告崔文,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物业公司)与被告崔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秋云,被告崔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泰物业公司诉称:2013年8月26日,被告崔文到原告德泰物业公司从事秩序维护巡逻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26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被告崔文的工作时间是每天工作8个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基本工资为1380元。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被告崔文的工作时间是每天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基本工资为1380元,但实际发放工资(包括超时工资)高于基本工资。2014年10月30日原告德泰物业公司将秩序维护岗位外包,但被告崔文擅自离职也不服从原告德泰物业公司的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双方劳动关系事实已经解除。被告崔文从事秩序维护巡逻工作,工作性质特殊,后期虽工作12小时但工作间隙可以休息,实际每天工作时间为7.5小时,且原告德泰物业公司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超时工资,被告崔文节假日也都是休息并未上班。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德泰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德泰物业公司不支付被告崔文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间的超时工资6858.6元。2、原告德泰物业公司不支付被告崔文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75.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崔文辩称:原告德泰物业公司陈述不属实。对被告崔文的上班时间、日期无异议。在2013年10月1月前,被告崔文是上班八小时,每周休一天,按照劳动法应当补偿最少是八天的加班费。如果对方态度好的话,我方可以放弃。2013年10月1日后被告崔文为上12小时,休息24小时,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一小时巡逻一次,没有其他的休息时间,秩序巡回岗位是三班倒。对工资构成不予认可,实际每月工资为1800元。要求原告德泰物业公司提供三班倒的交接记录,以证实被告崔文工作时间及加班情况。当时进行了指纹考勤,我的指纹考勤编号为00000033。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崔文于2013年8月26日到原告德泰物业公司处从事秩序维护、巡逻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期限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380元。2013年10月之间,被告崔文每月岗位补贴320元,2013年10月以后每月岗位补贴420元。工资按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每月15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2013年10月1日前,被告崔文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2013年10月1日后,被告崔文按照上12小时休24小时进行作息。2014年10月30日,原告德泰物业公司将秩序岗位外包给其他单位,被告崔文在原告德泰物业公司处工作至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1日起,被告崔文未再到其工作岗位工作,也未与外包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2014年11月3日,被告崔文作为申请人,以原告德泰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超时工资9962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516元。该委经审理,作出济天劳人仲案(2014)277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2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济南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崔文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间超时工资6858.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75.8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德泰物业公司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德泰物业公司不支付被告崔文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间的超时工资6858.6元。2、原告德泰物业公司不支付被告崔文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75.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被告崔文要求按照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主张其权利。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德泰物业公司系指纹考勤,原告德泰物业公司提交了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考勤记录,显示仅2013年9月1日、9月19日(法定节假日)、9月20日、11月1日以及2014年1月29日、1月30日、1月31日(法定节假日)、2月1日(法定节假日)、10月17日休息9天,其余时间被告崔文均未休息。被告崔文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对该考勤表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原告德泰物业公司主张向被告崔文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其工资表中未有体现,原告德泰物业公司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以上事实,有原告德泰物业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以及原告德泰物业公司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清楚。2013年10月1日后,被告崔文按照上12小时休24小时进行作息。被告崔文所从事的秩序维护岗位,根据其工作性质以及原、被告履行劳动事实来看,被告崔文能进行间隔休息,用人单位可以保障其休息的权利。原告德泰物业公司也根据被告崔文的工作时间和完成工作情况,向其发放了岗位补贴。被告崔文要求支付超时加班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共计14天,被告崔文已休3天,原告德泰物业公司应向被告崔文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20.7元(1800元/21.75天×11天×2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济南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崔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820.7元。二、原告济南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负有支付被告崔文延时加班工资6858.6元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济南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峰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郝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