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谭艺、梅礼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艺,梅礼,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63号原告谭艺。原告梅礼。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山,区长。委托代理人邬循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秋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艺、梅礼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就房屋拆迁安置已达成协议,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艺、梅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艺、梅礼负担。审 判 长 周琦代理审判员 乐巍人民陪审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