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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宝利与吕贤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利,吕贤慧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968号原告张宝利,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洪武,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洪财,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贤慧,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钢,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青岛黄岛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利诉被告吕贤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利撤回对被告吕贤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