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二、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二,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418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李某二,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彭某,女,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二、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李某提供的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通讯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两被告经常居住地及通讯方式不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 开 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