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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文芳与蔡长贵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芳,蔡长贵,金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吴文芳,女,1986年5月14日生,苗族,贵州省望谟县人。被执行人:蔡长贵,男,1974年10月22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被执行人:金朝富,男,1970年8月6日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本院在执行吴文芳申请执行蔡长贵、金朝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蔡长贵的银行存款8600.00元,后申请人吴文芳向本院表明只要被执行人履行8600.00元,剩余的执行标的款自愿放弃,并自愿负担本案执行费222.00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黔东民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灵芝审判员  潘忠武审判员  石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瞿运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