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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礼华与临安容章钢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礼华,临安容章钢材经营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吴礼华。委托代理人:丁人杰,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容章钢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陆容章。委托代理人:张晓红。委托代理人:斯忠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礼华诉被告临安容章钢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礼华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礼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吴礼华负担。审判员  陈广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