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6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某、白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790号原告丁某某,女,194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贾成体,成都市双流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白某某,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白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以经双流县永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付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