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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6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某、白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790号原告丁某某,女,194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贾成体,成都市双流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白某某,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白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以经双流县永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自愿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付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