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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方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与杨继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诚信运输有限公司,杨继华,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409号原告北京东方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厂北里木材厂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波,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继华,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饮鹿池桥东五环金洲物流中心西区30号。法定代表人吴永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诚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杨继华、被告北京创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诚信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东方诚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杨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