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侯昌前,王中梅与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昌前,王中梅,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844号原告侯昌前,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王中梅,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文中武,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467号。法定代表人毛世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侯昌前、王中梅诉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昌前、王中梅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昌前、王中梅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侯昌前、王中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昌前、王中梅撤回对被告重庆世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昌前、王中梅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曹 娜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人民陪审员 杨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尹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