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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传贵诉被告许晖、吴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贵,许晖,吴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陈传贵,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许晖,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吴道鹏,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贵诉被告许晖、吴道鹏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陈传贵在指定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崔俊杰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马学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