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水忠诉被告王永兵、张保花、财保榆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水忠,王永兵,张保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96号原告董水忠,男,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俊青,榆社县箕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兵,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榆社县。被告张保花,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社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榆社支公司),所在地址:榆社县迎春北路36号。负责人陈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英,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水忠诉被告王永兵、张保花、财保榆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水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裴 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