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孙群英、王才元、孙拓、孙青、西安市未央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青,孙拓,王才元,孙群英,西安市未央区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611号申请执行人孙青,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拓,男,200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才元,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群英,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中医医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中医医院发出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中医医院银行存款32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