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锋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广安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业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业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832号原告广安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环溪二路441号。法定代表人:陈敏,经理。被告周业菊,女。原告广安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业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原告广安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安市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肖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