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工商银行宁德寿宁支行与福安市艾瑞思特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嘉大贸易有限公司、陈谢生、陈瑞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住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130号。法定代表人何顺彬,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先位,工行寿宁支行职员,住寿宁县。被执行人福安市艾瑞思特工贸有限公司,地址: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环城路。法定代表人陈谢生,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嘉大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福安市城南街道中兴街77号。法定代表人陈绍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谢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瑞声,住福建省福安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与福安市艾瑞思特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嘉大贸易有限公司、陈谢生、陈瑞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寿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寿宁支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999999.85元及相应利息(至2014年6月20日止的利息141795.73元,2014年6月21日起按合同计息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寿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高飞审 判 员 范希耀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龙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