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与陕海军、冯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陕海军,冯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海军。被告冯会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海军、冯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