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崆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与陕海军、冯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陕海军,冯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海军。被告冯会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海军、冯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由原告平凉市聚鑫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