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彭航与巫传绪、龙玉兰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巫传绪,龙玉兰,彭航,巫中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巫传绪。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玉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航。原审被告:巫中正。上诉人巫传绪、龙玉兰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巫传绪、龙玉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巫传绪、龙玉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巫传绪、龙玉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