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商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宁与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嘉恒祥(北京)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北方汇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大连北方汇银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商初字第1930号原告陈宁,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闻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三星村桃花岛。法定代表人荣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与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三星村桃花岛。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陈宁起诉要求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投资本金及利息,接受货币一方为原告陈宁,而原告陈宁与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本院地域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被告住所地为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三星村桃花岛,故应以被告江苏桃花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房春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夏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