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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学柱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柱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盗伐林木拟稿人:附件:拟稿单位:刑庭校对:案号:(2015)玉刑初字第167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柱,男,生于1962年11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柱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国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张学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8时许,被告人张学柱以家门前道路硬化需用木材为由,驾驶自家的四轮车前住玉门油田分公司农牧有限责任公司戈壁庄农场以北2公里的杨树下,擅自采伐归该农场所有的杨树5棵。经玉门市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盗伐的杨树折合蓄积4.58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杨某、钱某、张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甘肃省公安厅人口查询结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玉门市林业调查设计队林木蓄积鉴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戈壁庄农场现场权属图,被告人张学柱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柱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有单位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柱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树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谢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