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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安徽昊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润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昊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润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96号原告:安徽昊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严文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曙光,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被告:芜湖润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昊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润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昊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昊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昊基门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1元免交。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