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恢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庆敏与高喜彬、长春立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敏,高喜彬,长春立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高喜彬,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长春立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连贵,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敏与被执行人高喜彬、长春立军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喜彬、长春立军物流有限公司在房产、车辆管理所、工商局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二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