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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催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南通市金鑫窗业有限公司、XX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市金鑫窗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催字第0008号申请人南通市金鑫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港路2299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申请人南通市金鑫窗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日期:2015年2月15日,号码为:3140005123965565,出票人为南通永兴国际车城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涌鑫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市金鑫窗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素钧审判员  赵广荣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