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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33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楚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