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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1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谢世华、李知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1761-1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被告谢世华。被告李知华。被告罗辉伦。被告李春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世华、李知华、罗辉伦、李春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汤立波审 判 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杜应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