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41号原告张××。被告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尹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