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华先与周朝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158号原告李华先,男,193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周朝南,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先与被告周朝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先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华先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