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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与王圣洪、冯志云、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王圣洪,冯志云,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5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路。负责人:张葵,行长。被执行人:王圣洪,男,1961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志云,女,1964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二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城建支行的申请,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圣洪、冯志云、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圣洪财产在人民币1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强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