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家泽荣与家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家泽荣,家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44号申请执行人:家泽荣(又名家黑子),男。被执行人:家振民,男。本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家泽荣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家振民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张信用社账户为62128065700002*****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曹润泰 百度搜索“”